笔者近期在网络上看到关于西安的王某飞当孩子暴打妻子的视频,女方在被打时还拼命护着幼女,看完后心情久久难以平复。今年是《反家庭暴力法》实施的第六年,反家庭暴力是国家、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。
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》。当我们面对家庭暴力时,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,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,保留相关的证据,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该《证据收集指引》中列举的证据如下:
一、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:
1.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伤情鉴定意见等,包括: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、施暴人的讯问笔录、报警回执等;公安机关对加害人、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;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,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;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。
2.村(居)民委员会、妇联组织、反家暴社会组织、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、调解记录等。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,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,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。
3.病历资料、诊疗花费票据。因家庭暴力就医时,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、诊疗花费票据等。
4.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、录像。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,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
5.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、录像。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、录像。
6.保证书、承诺书、悔过书。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,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,并签署姓名及日期。
7.证人证言、未成年子女证言。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、同事、未成年子女等作证。
8.受害人的陈述。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。
二、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: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QQ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威胁、恐吓的,受害人可以录音、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,具备条件的,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。
在这临近新年之际,惟愿每个家庭都能和平相处、幸福美满,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,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孩子一生的阴影。